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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醫師法》中,做了改動且備受關注的條款:
1、修改法律名稱:由執業醫師法改為醫師法
法律名稱的修改不涉及現行醫師分類管理、資格考試、執業注冊考核等制度(第二條、八條、十二條、三十七條),不影響對醫師執業行為的嚴格要求。
2、醫師執業不受侵犯,救人不擔責
“傷醫”“鬧醫”等事件頻發,備受公眾關注,醫師安全執業亟待解決。對此《醫師法》強調,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醫師在公共場合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3、進一步促進中西醫結合
《醫師法》第十四條提出: 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執業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對醫師從事特定范圍執業活動的資質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大專為最低門檻,中專有“專屬通道”,港澳臺及外籍醫師考試也有相關規定
《醫師法》規定,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并明確醫師考試的資格條件,大專為報考的最低門檻。
5、強基層,確定兩類人才重點發展對象
公共衛生醫師:國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醫師培養和使用機制。
全科醫生:國家將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和配備。國家將完善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的教育制度,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
6、基層醫生待遇有保障
《醫師法》強調, 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津貼、補貼政策,并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7、整治醫療環境,規范行醫
非醫師行醫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構成犯罪的,均會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8、保障醫師合法權益及待遇
9、增加培訓機會,簡化考核程序
10、將弘揚醫師崇高職業精神等新理念入法
《醫師法》的通過既意味著全國人民健康安全權益有了一定的保障,同時也保護了醫師的權益。推進建設健康中國,保障人民健康生命周期,醫師隊伍是非常重要的。(注:法律條款內容源自網絡,侵刪)